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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日 in 行业发展

刘巧利 | 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变迁及其动因探析

作者简介:

刘巧利,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主要从事教育史研究。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基于儿童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教育政策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呈现出改造家庭教育、要求家长尽责教育、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建立家庭教育政策体系等四个阶段性的变化,体现出针对我国不同阶段教育发展中主要问题而展开的特征,反映出家庭教育政策中儿童权益保护的不断强化和儿童成长内涵的日臻完善。未来需进一步清晰责任主体,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和家校社协同机制更加完善。

关键词:家庭教育;儿童权益;家校社协同

基金项目: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个人项目“1949年后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变迁研究”(GYJ2022016)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而家庭是儿童成长的第一场域。新中国从成立之初就开始从家庭教育的角度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出台法规政策。从历史角度分析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变迁,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它的过去和未来。目前学界对我国家庭教育政策(1)的历史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家庭教育政策阶段的划分也有不同的认识。[1]鉴于此,笔者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家庭教育政策文本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重要会议作为历史背景,从政策的主要目标、内容等角度进行政策变迁阶段的划分和背景分析,力求探寻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变迁动因。

一、新中国家庭教育政策的种子:现代家庭制度奠基现代家庭教育(1949—1977年)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家庭教育政策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2]1。妇女和儿童在中央政策层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1950年5月1日,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它以保护妇女儿童利益作为立法基本原则之一,禁止了曾经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的旧的婚姻形式,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自此,我国的婚姻家庭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真正开始实施一夫一妻制,反对父权制、夫权制,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由于家庭教育本质上是生活教育,过什么样的家庭生活就实行什么样的家庭教育。自此,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向现代转变,为现代家庭教育奠定了坚实基础。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通令,规定6月1日为儿童节。为庆祝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国际儿童节,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宋庆龄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为儿童节题词。《人民日报》社论号召“除掉我们的政府正在采取各种措施更加关怀和扶持儿童保教事业之外,社会有关的各方面对于这一事业应更多地协助和提倡,父母们应当更加热心赞助和支持”[3]。《人民教育》刊发社论,对家庭教育的现实与任务进行了官方表达:

旧社会对待儿童的观点、方法和习惯,现在在一定范围内还占支配的势力。打骂儿童的习惯在全国大多数的家庭中尚普遍存在……不合理的压抑或限制儿童应有的活动,把儿童当作成人看待等等观点下许多戕贼儿童天真的行为,也还是普遍存在。大家习惯了,谁也不觉奇怪。至于由于父母的无知、迷信、不卫生、偏见、狭隘、自私等等,对儿童身心的不良影响,那更是说不胜数说了。自然这些情形的改变是一个长期的教育问题,但今天我们却不应再将这类习惯看作只是个人的私事,社会应对这些旧习惯,随时加以批评、指责,同时对于父母们进行必要与可能的教育。改造家庭教育应列为我们教育上注意的项目了。[4]

该社论鲜明地提出,家庭教育不只是“个人的私事”,对父母们要进行必要与可能的教育,并认为改造家庭教育应列为教育部门的项目。这是教育部首次公开发表对家庭教育的意见。

1951年8月,政务院提出,“小学和幼稚园尤应与家长取得密切联系,提高他们对子女健康的注意”,“并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协助家长注意子女的营养”[5]。1952年3月,教育部颁布《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小学暂行规程(草案)》《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要求幼儿园在可能的条件下组织家长代表会;小学成立家长委员会,由家长代表、教育委员、校长等组成;中学每学期召开两次家长会议。[2]140-146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955年,教育部分别发布关于实施《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的指示,专门强调学校应密切联系家长,让家长知晓守则的内容和要求,共同教育学生。[2]481学校对学生如果有奖励和处分,应该正式通知家长,重大的处分应该在事前和家长取得联系。[2]4611963 年,中共中央颁布《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继续要求中小学开展家长工作,推进家校合作。

这一时期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新中国家庭教育政策的根基,教育部出台的相关规章也提出了家庭教育的论题,规定了家长对子女抚养教育的责任义务,提出了家校合作的要求,家庭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组成部分的认识也逐步形成。但由于当时整个社会一穷二白,教育基础薄弱,百废待兴,因此,发展学校教育,致力于高等教育的发展、基础教育的普及,以及进行扫盲教育等是当务之急,家庭教育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家庭教育基本属于“自留地”,每个家庭依据自己的家庭功能、家庭文化和教育思想实施家庭教育。

二、家庭教育政策破土而出:倡导与探索(1978—1995年)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生了一系列巨大变化,我国家庭教育又面临着新的挑战,家庭教育政策也快速地进入发展阶段。随着家庭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家庭教育政策的内容框架逐步形成。

(一)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要求家长尽教育之责

1978年9月,教育部印发《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强调“学校要注意同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共同教育学生”;要求通过家访、举行家长会等方式,互相配合,教好学生。尤其是班主任要“进行家长工作”,评定学生的操行,以“帮助家长了解学生的情况”[2]1632-1637。1979年5月,教育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发出关于组织学习《敬告父母们不要贻误子女前途》一文的联合通知,认为这篇发表在《中国青年报》的社论提到的父母对子女,特别是干部对子女的教育问题,是关系到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团组织教育的一个重大问题;8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提出“要通过各种渠道,教育家长正确爱护子女,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的责任”[2]1719;9月,教育部印发《全国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指出家庭教育中存在的方法不当等问题,“希望广大家长都来做好教育子女的工作,特别希望党、政、军高级领导于部,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格要求自己的子女,在教育下一代中起模范带头作用”[2]1724;11月,教育部印发《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幼儿园要注意同幼儿家长经常保持联系,“并应该帮助家长对幼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2]1753

1980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在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后,又强调了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作了确认。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保证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些规定对家庭尤其是广大农村家庭的女童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联系开始紧密起来。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再次确认了家庭教育相对独立的地位。

(二)倡导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1980年,北京市妇联主办成立了北京市家庭教育研究会。随后,江苏省家庭教育研究会筹备成立。1981年,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妇联党组《关于两个会议情况及1981年妇联工作要点的报告》,要求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多地妇联、教育局联合行动,试办中学、小学、幼儿园三级家长学校。如1981年上海虹口区第一所家长学校成立,[6]1983年宁波市石浦镇业余家长学校创办。[7]1986年,国家教委、全国妇联通报表彰全国100所优秀家长学校。1987年,全国家长学校约11万所,国家教委召开了全国部分地区小学家长学校工作经验交流会。

(三)建立家校社相结合的育人机制

1992年国务院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立起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建设多元化家长学校机制。这是国务院首次颁布有关家庭教育的指导性纲要,也是建立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的肇始性文件。1994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学校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等多种形式与家长建立经常联系,大力普及家庭教育知识。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家长应当为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子女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这一时期政策的主要动力来自国家层面和家庭教育的实际需求。从国家层面上看,学校教育事业的整体恢复和快速发展尤其是义务教育的部署推进,从边际效应上自然产生了对家长履行教育责任的要求,要求家长首先要保障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为子女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学校教育。进而,国家提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者形成一个系统共同服务于儿童成长的要求。这一时期,学校教育是主导和主体,家长的教育责任是支持、配合子女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家庭教育的学校化、学科化埋下了伏笔。从家庭需求层面看,父母更加重视子女教育。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深入推进,这一时期,家庭少子化作为一个社会现实,对家庭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这一社会心理的影响下,溺爱纵容、过度保护等不合理的家长教育现象被广泛讨论,家庭教育尤其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成为重要话题,对家长进行教育的需求已不容忽视。可以说,家长学校的出现绝不是偶然的,它同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有其历史的必然牲。[8]

三、家庭教育政策的快速发展:专门规划与提升(1996—2012年)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家庭教育政策的实践,家庭教育政策发展进入了专门规划与提升的阶段。

(一)明确家庭教育工作规划

1996年,全国妇联、国家教委联合印发《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提出了家庭教育的地位、举措、组织实施等。自此,家庭教育政策进入规划阶段。国家整体的教育、社会规划也开始将家庭教育纳入其中。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同时在德育、减负、评价等部分也明确提及家庭教育的责任。2012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提出了构建基本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等6项总体目标。

(二)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

政策以家长的教育观念与行为为着力点,从正面引领和反面禁止两个方面进行指导。1997年,国家教委、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对全国家庭提出了教子做人、培养良好的习惯等体现家庭教育的主要目标、内容、方法途径的十条规范。1998年,两部门又联合发布《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对家长学校的工作进行规范引领。1999年11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从禁止行为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如父母要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

进入21世纪,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目标、责任主体、机制等得到进一步明确。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一次较为系统地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指示,对家庭教育工作目标、原则、途径等方面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并强调积极开展家庭教育问题的研究,为指导家庭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2006年、2012年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2010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七部门颁布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建立分类指导的家庭教育内容体系。2011年,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7条组织管理意见和4条保障措施。2012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对家长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强调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紧密结合

这一时期关于儿童发展和教育的重大文件更多地强调了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紧密结合,以培养儿童的素质尤其是思想道德素质为最终目的。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德育工作的新格局。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的要求,也明确体现在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1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2004年中宣部、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中。

这一时期我国家庭教育政策出台的动因,仍可以追溯到国家和家庭两个层面。从国家层面看,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开始受到了党和国家更多的重视。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角度,党和国家要求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从教育事业的发展看,快速发展后教育体系的内卷化使得应试教育盛行,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实施素质教育应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主题之一。在这一主题下,家庭教育的作用也更加凸显。但教育行政系统更多的是从完善正规化的学校教育体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角度来推动家庭教育工作的,这也是政策贯彻落实不理想的原因之一。从家庭层面看,这一时期的家庭结构呈现前所未有的动态变化。首先是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尤其是每年约1.5亿的农民工常年离家务工,使得留守儿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对象。其次是社会快速变化带来的家庭结构多样化,离异家庭、单亲家庭数量增多,隔代教养现象普遍,改变了原有的家庭教育基础,这就更需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能够进行积极的应对。同时,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学科教育的同质化问题也更加突出,学生的校外补习问题越发严重,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重视。

四、家庭教育政策发展的新时代:形成共识与全面推进落实(2013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家庭教育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为推动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各级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下,全社会形成了重视家庭教育的共识,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政策体系得以确立。

(一)完善家庭教育法治保障体系

2021年10月,我国第一部家庭教育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并公布。该法共有6章55条,规定了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为家庭教育的开展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保障。这一专门法的颁布推动了家庭教育事业的快速深入发展,家庭教育专业团体建设、教学培训力量也得到了加强。2023年4月,教育部公布202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正式将家庭教育这一新专业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二)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家庭教育政策的主体内容,这一时期重在突破虚、散问题,加强体系化、具体化的建设。2015年10月,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作用意义、内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举措。同时,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九部门出台《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城市社区、学校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或家长学校的比率应达到90%,农村社区(村)、学校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或家长学校的比率应达到80%。建立健全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规划实施领导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妇联组织、教育部门要明确专人牵头负责推动规划实施。建立第三方评估等监测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测评估。这两个文件着力于学校、社区这两个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及其机制建设,切实推进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内容更加科学化。2019年5月,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门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要求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为家长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2020年8月,全国妇联、教育部印发《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要求家长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坚持立德树人,树牢“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理念。2022年4月,全国妇联、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提出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2022年11月,教育部印发《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要求提升特殊教育教师对家庭教育指导力度,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在5年为一周期内不少于360学时。

(三)部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均强调了家庭责任、家庭教育指导,并要求各部门齐抓共管。家校社协同育人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201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0年10月)等系列文件中得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举措,2019年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启动家校共育共治机制实践试点。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要求落实中小学教师家访制度,将家校联系情况纳入教师考核内容。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明晰家校育人责任,密切家校沟通,创新协同方式,推进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则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并具体规定了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具体内容。2023年1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提出到“十四五”末期的目标是:政府对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的统筹领导更加有力,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健全;学校积极主导、家庭主动尽责、社会有效支持的协同育人机制更加完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更加浓厚。

这一时期我国家庭教育政策出台的动因,在国家层面非常明晰:家庭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是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各级各类文件涉及教育事业的部分多将家庭教育纳入其中,家庭教育政策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系列指示精神,对于推动全党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的共识、推动家庭教育政策全面实施的作用不言而喻。在社会家庭层面,以独生子女、少子化为特征的家庭教育需求,以及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需求仍然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新冠疫情导致全国范围内的“停课不停学”“在家上学”,使得家庭教育问题更加凸显,也让人们切实地认识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进而加快了家庭教育指导、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步伐。

五、结 语

回顾新中国家庭教育政策七十多年来的历程可以发现,家庭教育政策是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总目标下,基于儿童的健康成长,针对儿童成长中的主要问题展开的。在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下,家庭教育政策关注点反映出儿童权益保护的不断强化和儿童成长内涵的日臻完善。在新时代,我国家庭教育政策体系将会更加完善;与此同时,在教育强国、构建中国教育学等命题下,基于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家庭教育政策如何继承发扬我国悠久历史中的优秀家庭教育资源,[9]如何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如何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和家校社协同机制,如何进一步兼顾公平和质量,如何更多更准确地关注特殊儿童、特殊家长的家庭教育需求,如何使最有潜在需要的、最应该得到指导和帮助的家庭也能遵守教育规律地教育孩子,实现真正的“托底”,都是未来家庭教育政策需要更加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妍,曲铁华.家庭教育政策的历史变迁、现实困境与进路选择[J].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22(3):139-150.

[2]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

[3]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 更进一步开展儿童工作[N].人民日报,1950-05-03(01).

[4]柳湜.庆祝第一个国际儿童节[J].人民教育,1950(2):6-7.

[5]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N].人民日报,1951-08-10(01).

[6]中国儿童中心.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状况调查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61.

[7]孙耕.新花吐芳——“石浦镇业余家长学校”见闻[J].人民教育,1984(10):38.

[8]赵忠心.论家长学校[J].教学与管理,1986(2):30-35.

[9]王斌.张謇的家庭教育思想与实践[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22(3):77-84.

本文来源于《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1-6页。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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